危化品经营企业基本条件被详细界定
危化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将有专门的标准可遵循了。昨日,记者从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三司了解到,12月2~26日《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征询意见,待修改完善后颁布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就危化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制定的行业安全标准。
据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三司司长王浩水介绍,危化品经营企业涉及面较广,特别是各类危化品的储存和运输,危险性较大,为实现危化品经营企业的安全运营,需要对该类企业进行规范。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危化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的专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与之有关的安全评价标准仅有《安全评价通则》。近年我国危化品经营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一直遵循《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要求,该导则试行以来,危化品经营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在摸索中不断前进,总结出了一些问题和经验。
王浩水说,正在征求意见的标准是在《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基础上,参照《安全评价通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等标准和文件,经过重新整合、增删、完善后编写而成,内容比《安全评价通则》更具体、更细化、更有针对性,可以作为危化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工作的重要依据。
该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石青松介绍,该标准适用于危化品经营企业、分支机构和单位(包括仓储经营企业)现状的安全评价,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评价程序、危险辨识与分析、经营安全条件分析等9个部分。
该标准对危化品经营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了详细界定,包括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设备及建筑物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制定包括购销管理制度、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等在内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企业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由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等。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除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其他条件,如建在政府规划的用于危化品储存的专门区域或专门用地内,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满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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